📌 你的報酬怎麼算:工單收益扣掉金流手續費、營業稅(5%)與營所稅預扣(1.6%)後的「計算基數(盈餘池)」,雙方對半、你計收 50%。這 50% 內部再標成「智財授權金」與「委任服務報酬」兩塊,只是用來在你不做事時可調整、與拆夥估值,付的還是同一筆 50%;廣告等成本由公司端吸收、你不分擔,帳戶另保留 15 萬以上緊急備用金。
5.1 智財授權金:乙方就甲方利用共有智財經營本品牌所生之收益,得收取智財授權金。此為乙方授權其共有智慧財產(商標及第七條所列共有著作)供本品牌使用之授權對價,係智財共有人本於共有權利所得收取,以共有智財持續有效授權為基礎,與乙方是否提供第三條服務無關。
5.2 委任服務報酬:乙方提供第 3.2 項委任服務,得另收取委任服務報酬,係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委任關係下之服務對價,乙方以受委任人身分收取,不因此取得合夥人地位。
5.3 計算基數(即雙方所稱「盈餘池」;為計付乙方授權金與委任服務報酬之基數,非分配淨利或共同損益):本條報酬以『計算基數』為計算依據。
5.3.1 計算公式:計算基數 = 當月工單收益 − 金流手續費 − 營業稅預扣 − 營所稅預扣。此餘額為計付乙方授權金與委任服務報酬之基數,非乙方與甲方分配淨利或共同損益;乙方不就本品牌盈虧與甲方共同分擔。
5.3.2 工單收益:指本品牌各工單、課程及服務於當月之收款金額(毛額)。
5.3.3 金流手續費:各筆收款之第三方金流、刷卡或匯款手續費,屬代收代付之交易過路成本,按實際發生數扣除;甲方應留存金流後台扣款紀錄供乙方查核。
5.3.4 營業稅預扣:按工單收益百分之五(5%)預扣,係依法應繳納之營業稅,屬代收代付之過路款項,非本品牌之營收。
5.3.5 營所稅預扣:按工單收益百分之一點六(1.6%)預扣,係以營所稅率百分之二十乘以擬制純益率百分之八(20%×8%)所得之固定比例,非按實際盈虧結算。此為甲方應負擔之公司營所稅負,由甲方申報並承擔;乙方不參與甲方營所稅之申報、結算或盈虧分擔,亦不因此取得合夥人地位。擬制純益率百分之八之適用,以會計師依本品牌行業別之最終意見為準。
5.3.6 乙方計收與分項:乙方就計算基數按百分之五十(50%)計收(即雙方對半),分列為『智財授權金』與『委任服務報酬』兩項(分列比例為授權金 30%:服務報酬 70% ·初版待議,由雙方書面議定)。前二項合計即為乙方就計算基數之 50% 計收額;其分列僅供第四條服務問責調整及第十二條退場估值之用,不影響乙方每月實收總額;甲方按月給付該 50% 計收額之總數即屬已履行,無須分列為二筆給付,乙方亦不得執此分列請求逾其 50% 計收額、或該二項以外之額外給付。計算基數扣除乙方計收額後之餘額(甲方應分配部分),連同一切未列入第5.3.1項預扣之成本(含廣告投放、外包、軟體及營運間接成本等)、虧損與營運風險,均由甲方承擔,與乙方無涉。
5.3.7 不分擔成本與虧損:本品牌之廣告投放等營運成本,不自計算基數中先行扣除,全由甲方以其應分配部分及備用金支應;計算基數為零或負數時,乙方該月授權金及服務報酬為零,乙方不倒貼、不補足、不分擔任何成本或虧損,該月虧損全部由甲方獨自承擔,與合夥之共同損益不同。
5.3.8 緊急備用金:甲方應於本品牌帳戶內保留不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(150,000 元)之緊急備用金,以支應廣告投放等必要營運支出。該備用金由甲方就其應分配部分提存,屬甲方單獨所有與支配(詳第5.5項),不自乙方應收之計收額中扣抵;乙方不分擔其提存,亦無動支、餘額或返還之請求權。
5.3.9 備用金用罄與停業協商:本品牌備用金用罄且持續虧損,甲方擬停止本品牌營運前,應先以書面與乙方協商並記錄乙方意見;惟最終是否停止營運之決定權仍歸甲方(此為協商而非共同決定,不使本協議成為合夥);協商不成甲方決定停業者,乙方得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要求啟動退場處置與最低地板,停業不影響乙方退場對價之取得。
5.3.10 月結與報表:採月結,甲方應於每月結算後15 ·初版待核日內給付,並提供載明『工單收益、金流手續費、營業稅預扣、營所稅預扣、計算基數、乙方計收額』之月結報表,供乙方檢視計算之正確性。
5.4 給付方式:由乙方開立統一發票,或簽署勞務報酬單收取授權金及服務報酬(乙方現無商號者,以勞務報酬單 9A 辦理;日後設立獨資商號者,得改開立統一發票)。給付方式具體稅務代號以會計師最終意見為準(本條在會計師回覆前不填死)。因稅務代號之選定(由甲方依會計師意見決定)事後遭主管機關調整、補稅或裁罰者,凡屬甲方申報方式所致之雇主端費用(勞健保補繳等),由甲方負擔,不得轉嫁乙方;甲方並得補助乙方辦理獨資商號之相關規費。
5.5 資金歸屬:本品牌之一切收入均為甲方所有並納入甲方公司一般營業帳戶;乙方對甲方帳戶內資金不享有任何共有或公同共有之權利。本品牌備用金為甲方公司帳上之內部分類撥備,由甲方單獨所有與支配,非獨立於甲方之共同帳戶、非雙方共有或公同共有資金;乙方對備用金之餘額、累積上限及動支無權利、無同意權、無查核請求權(乙方之查核權僅及於與計算基數相關之營收與直接成本憑證,不及於備用金餘額與動支)。
5.6 查核權:甲方應於每月提供乙方月結報表(含工單收益、營業稅及營所稅預扣與計算基數);乙方為核對給付計算之正確性,得查核本品牌工單收益之憑證(如金流後台、開立發票紀錄、課程及服務銷售紀錄)。乙方對工單收益之認列有異議而甲方無法以憑證說明者,先以乙方主張之金額暫計補付,差額待第十二條第四項調解定之。乙方每年得一次自費委請會計師查核本品牌工單收益帳簿,甲方應配合提供;經查出甲方短列工單收益逾百分之五者,該次查核費由甲方負擔。甲方不得以隱匿工單收益、變更收入認列、設立關聯方或拆單等方式規避計算基數。甲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報表或憑證者,構成第十條之違約。
5.7 共同負擔費用:經雙方書面同意之共同負擔費用,得比照辦理並計入結算。
5.8 比例之調整:本條所定營業稅預扣百分之五、營所稅預扣百分之一點六、乙方計收比例百分之五十及其分列比例,均為本協議正式計算依據,具契約效力。日後稅法、稅率、行業別純益率或本品牌營收與成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動者,任一方得依第十二條第四項程序,就受影響之比例請求重新檢視並書面議定調整。